

公职人员涉刑被开除公职后,退休待遇问题解析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因触犯刑法被开除公职后,将对其退休养老保障产生根本性、不可逆的严重影响,核心在于丧失基于公职身份的特定养老权益。首先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原计划退休后的“职业年金”等福利会被取消。还有更严重的是,其被开除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也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当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或无工龄记录,可能会出现无法办理退休、无退休工资可领的困境。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费用(以下简称“社保”),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原“视同缴费年限”因开除原因被取消后,其个人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本人社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将可以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 笔者根据办理案件中的家属咨询问题结合相关法规政策整理,分享如下对于涉刑人员(含被开除公职者)的社保关键问题解析: 以下分析除特别说明,不区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 答:不会消失。出狱后继续缴纳社保的年限可以与服刑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2019年7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注:本条不考虑延迟退休问题) 情形 解决方式 备注 ① 2011年7月1日之后参保人员 继续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 ② 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人员 继续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③ 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不推荐 ④ 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广东户籍、在广东办理退休的人员 ⑤ 1998年6月30日之前参保人员 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政策依据 (一)国家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广东省规定(以广东省为例,各地政策有差异,务必查询当地最新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答:不可以。服刑人员与监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人员服刑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1号):“监狱不是用人单位,罪犯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生活经费、改造经费等均已列入国家预算。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笔者还进一步认为,违法发放贷款单位犯罪之立法规定,有着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商事行为的日益复杂性、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发展,也随着刑法背信罪的立法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违法发放贷款之单位犯罪条款应予以删除。 答:可以。社区服刑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政策依据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此条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从其规定,详见团队之前分享的另外一篇文章《公职人员“出事”后工资怎么发?会丢工作吗?——从被带走调查到判刑后的待遇详解》) 答:情形一(被判处监禁刑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情形二(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政策依据 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