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是刑罚的一种类型,不是民事赔偿(赔给受害人),也不是行政罚款(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代表国家,依据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的刑事制裁。它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二、罚金刑适用的对象
用于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被依法认定为有罪的自然人或单位。
经过修订,现行刑法共有483个罪名,经统计,共230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具有贪利性质的犯罪(如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赌博、组织卖淫等)。
三、罚金刑适用的方式
(一)单处罚金
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可以单独判处罚金。
注意:单处罚金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中,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相当于单处)。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并处罚金
在判处主刑(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同时,必须附加判处罚金刑。这是最常见的适用方式。
例如: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选处罚金
包括两种情况:1.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可以选择是否并处罚金;2.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没收财产也是财产刑的一种,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罚金是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范围通常小于没收财产,更具灵活性。
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罚金刑适用的原则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包括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犯罪手段、动机、目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五、罚金刑的数额
1.限额罚金: 刑法条文直接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
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倍比罚金: 罚金数额以犯罪涉及的金额(如违法所得、销售金额、偷逃税款额等)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或倍数确定。
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无限额罚金: 刑法条文只规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未规定具体数额或比例。此时完全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解释会给出指导性意见或参照标准,有些可根据公开判例总结出裁判的一般规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因此,无限额罚金实质上是有下限而无上限。
六、罚金刑的缴纳执行
执行机关:罚金由法院执行。
缴纳期限: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判决生效后)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法院可以强制缴纳(如扣划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
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指因客观原因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意味着罚金刑的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后果: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尤其是未缴纳)可能会影响减刑、假释(部分地方法院实践中会考虑)。
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罚金刑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其“随时追缴”的特点意味着它可能伴随犯罪分子很长时间,直至缴纳完毕或依法减免。
重要提示: 本文旨在普法,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涉及很多复杂问题,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如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关注公众号留言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