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前家属关心问题答疑 答: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被谈话人分监察对象、被核查人及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无论是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还是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监察对象都涉嫌职务违法,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监委的谈话,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答:建议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需对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的情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重要问题,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定性处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答:可能被采取了技术调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答: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答:可能被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答:①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②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③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向被留置人宣布留置决定,出具有效证件和《留置决定书》,要求被留置人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通知执行机关和实施场所,做好对接和准备工作。 ④调查人员将被留置人带至实施场所,由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后,办理入住手续,调查人员向被留置人宣布决定和纪律要求。 ⑤对需要解除留置措施的,调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并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解除留置决定书》送达留置执行单位。 答:会。但有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答: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还可以协助被调查人退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护、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形是,当监察委留置调查的罪名不成立,留置期间还能折抵刑期吗?对此,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280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被告人先行羁押时间能否最终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系同一行为,或者虽然不是同一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时才可以予以折抵”。根据“同一行为”和“关联性”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如下四种情形,均可以纳入刑期折抵的范围中来: (1)行为人因为甲行为被采取羁押措施,在上述羁押措施执行完毕后,又因甲行为构成犯罪而进入刑事诉讼,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之前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2)行为人因为甲行为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在对甲行为侦查期间,又发现乙行为涉嫌犯罪,但针对乙行为并未采取刑事羁押措施,最终因乙行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因甲行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3)行为人因为甲行为被侦查期间,发现了乙行为涉嫌犯罪,如果针对乙行为采取刑事羁押措施,但最终因甲行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因乙行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4)行为人因为甲行为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间发现了乙行为涉嫌犯罪并针对乙行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最终因乙行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针对甲、乙两个行为所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时间均应当折抵刑期。 答: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认定和处理实名、匿名举报?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本单位名称,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属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匿名举报的,应当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答: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没有案底。 通俗的讲,“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一般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才有案底,包括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和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