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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找刑案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来源: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作者:周涌律师浏览:652024-01-16

关于无罪辩护,有的专家学者建议,律师不要轻易作无罪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效果不好。法官当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律师动不动就作无罪辩护,对律师作无罪辩护持一种不太认可的态度。我们的不少律师同行对无罪辩护也视为畏途,十分谨慎。其实,对无罪辩护持谨慎的态度固然没错,但凡事都是辩证的,无罪辩护要谨慎,但不轻易作无罪辩护,不等于不做无罪辩护。如果经过严密的分析论证,的确是无罪案件,而且各方面考量也适合作无罪辩护,我认为还是应该坚决作无罪辩护,否则,就是失职,就会留下缺憾。

有过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都会有一个感受,作被告的代理人比做原告的代理人容易。因为作为原告,他需要考虑的东西很多,管辖、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事实、证据、程序,少一个都不行,少一个都可能会出问题,都可能败诉。而被告代理人相对容易,只要从原告的起诉中找到一个致命的突破口,就足以让原告败诉。

在每年大量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求被驳回的不在少数。在刑事案件中,这就相当于无罪判决了。你说原告起诉的时候,他没有做准备吗?或者说他所作的准备一定不如刑事案件中侦查办案部门的准备工作充分吗?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些成分,但未必全都是。不过有一点肯定不同的是,民事案件中,法官的裁判相对会更超脱一些。没有刑事审判中这么多顾忌,或这么多先入为主。

记得玩过一种游戏,从1写到300,如果没有错误就可以赢得奖品,有错误就得受罚。很多人认为很简单,很容易赢,但实际结果是输得人远比赢得人多。虽然看似简单,但还是很容易出错。刑事案件远比这种游戏复杂得多,侦查、起诉部门出错其实并不奇怪。有的审查起诉部门一个人平均一天要办一、两宗刑事案件,这种事多人少的工作实际更增加了出错的几率。所以,律师作无罪辩护,是有客观基础的。

近期我连续办了几个无罪辩护的案件,效果还不错。其中有三个案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不起诉处理,有一个案件是在审判阶段以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这几个案件成功无罪辩护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案件本身具有无罪辩护的客观条件,但另一方面,辩护人把握机会的能力很重要。什么是辩护人把握机会的能力,其实就是找到辩护突破口的能力。我的办案感受是,无罪辩护可以做,但前提是一定要找到足以认定无罪的突破口。不疼不痒的无罪辩护宁可不做,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你要让办案部门相信,这是在考验办案部门的智商。那么,案件的突破口怎么来找呢?我有几点经验和大家分享。

一、不要受别人的影响,更不要被起诉书或起诉意见牵着鼻子走,要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案件信息,包括之前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家属打听到的来自办案部门的一些权威的意见。有的说得很肯定,好象不容置疑。对这些意见,律师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切忌人云亦云,受其影响,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而独立的见解来源于对案件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某企业家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案是我办理的一宗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这个案件找到我的时候,案件已经到了法院,离开庭只剩下三天时间。据当事人多方打听,各方面传来的内部消息,这个案件是凶多吉少,说肯定要判,轻重而已。当事人之前请的律师对案件的预测也不乐观。但我们没有受这些消息的影响,和团队同事一起,彻夜对这个案件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起诉的罪名不成立,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考虑到案件如果在法院审判,法院判决无罪的压力会比较大,所以,我们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向法院和检察院同时提出法律意见书,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说服检察院撤回重新审查起诉。第二步是在检察院撤回重新审查起诉后,再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回重新审查起诉,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事实证明,如果辩护人的意见确实提得到位,办案部门还是会予以重视,所谓盖棺论定的一些东西也不是不可能改变的。在一起职务犯罪的案件中,也是类似的问题,该起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开始家属了解到的信息也是一定要判,但在我们提出法律意见之后,办案部门的态度也慢慢发生改变,并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辩护律师切忌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二、切忌粗枝大叶的办案方式,对案件一定要进行严密的论证和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敢于大胆质疑。

有的案件,对于有经验的律师,可能一眼就看出问题。比如我办理的一宗电信诈骗案,我是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向办案部门了解案情时,办案人员介绍,该犯罪嫌疑人通过拨号器拨打国际长途并在三秒内挂断的方式,造成电信运营商国际间结算损失,并因此获取第三方支付的报酬。我听了介绍后,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我做过电信运营商多年的法律顾问,按电信运营商的规则,三秒内挂断,是不收取话费的。你自己承诺不收取话费,人家拨打了,三秒内挂断了,怎么又给你造成损失了呢?即便被告人利用了这个规则,损人利已,也只能说明规则有漏洞,说明电信运营商的规则需要修改,而不是将责任转驾,甚至视为犯罪予以打击。在确认了这一事实后,我马上就向办案部门提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这个案件最终也是在检察阶段作不起诉处理。

这种一眼就可以看出问题的案件毕竟不多,就大多数案件而言,辩护律师还是应该像作数学题一样,进行严密的分析论证,在严密分析论证中,来寻找案件突破口。一般而言,一个案件的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分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认定犯罪的基础。有的辩护人对事实问题喜欢眉毛胡子一把抓,恨不得把起诉书的错别字都列出来。但其实,作为辩护人,应对事实不清作出区分,有的事实不清对案件的定性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对于这些事实不清的部分,不要去浪废时间。但有的事实不清,则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辩护人要把握的是那些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我最近办理了一个刀下留人的案件,一审被告人被以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二审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下来后,我去会见当事人,看见他的重刑脚镣被去除了,一身轻松。作为辩护人,还是很有成就感。这个案件是一起毒品案,我辩护的被告人是第一被告,被指控参加两宗制造贩卖行为,共计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达800多公斤,数量特别巨大,而且之前曾两次抢劫,两次被判刑,是累犯,有从重情节。这样的被告人,在法官眼中基本上是杀无赦的对象。这个案件为什么能够取得发回重审的效果?关键就在于辩护人对案件关键事实不清的一个准确把握。被告人被指控参与两宗制造贩卖行为,在第一宗制造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不是犯意提起人,出资也最少,只是负责找场地。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其在该宗制造毒品案件中,地位和作用比另两名同伙小。但在更大的一宗制造贩卖案件,即第二宗制造贩卖案件中,一审判决认定他收到一名台湾人购买350公斤毒品氯胺酮的预付款300万元后,与两名同伙合伙制造了毒品500多公斤,其中两百多公斤送给了台湾人。一审判决认定我这名当事人提起制造毒品的犯意,将台湾人预付的款项用于制毒资金,其角色相当于出资者,联系购买一次制毒原料“料头”,还让人提供制毒场所,其在此起犯罪事实中的地位、作用最大,所以,综合考虑两宗制造贩卖的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一审判处该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件制造贩卖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还有两次前科,曾两次抢劫,两次被判刑,属累犯。从一审认定的事实看,他既是贩卖的主犯,也是制造的主犯。这个案件判处死刑毫无问题。但我在研究案件的时候,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该名被告人交待,在第二宗案件中,台湾人向他购买毒品时,出的价太低,于是他说这个价太低买不到,但如果自己制造还可以,台湾人同意了他的提议,所以,先后预付了300万元给他。而这一事实也得到了与其共同制造毒品的另一被告人的证实。就从这里,我找到了这个案件的突破口。找到了辩护的方向,既然这个台湾人明知道制造且同意,那就有共同制造的犯罪故意,就是共同制造,那么这个案件的定性就应该是共同制造,而不是制造、贩卖。如果在一般的毒品案件中,区分制造与贩卖的意义其实是不大的,但在我这个案件中,意义就非常重大,直接关系到对我这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因为,如果是制造贩卖,无论是在制造与贩卖中,我这名当事人的罪行都是最重的。如果收的是300万元购买毒品的预付款,这预付款就成了他制造毒品的出资,他的出资就是最多的。而在贩卖行为中,洽谈与200多公斤的交货都是他一个人完成,他的作用也是最大的。所以,综合两宗犯罪,他出资最大,作用最大。但如果他与台湾人的关系不是贩卖关系,而是共同制造关系,则他收到的预付款就还是台湾人的,是台湾人出资最多,另两名同伙均有50万、20万的出资,他没有出资,而纠集制毒师傅等也是另一名被告人实施的。这样,他只不过是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他的作用就变得不是那么重要。虽然案件也还有其他的一些可辩之处,比如,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证据合法性等。但我把辩护的着力点放到了事实认定不清上,因为我认识到,就这个案件而言,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都不足以保命,案件的突破口就在于事实不清,只有把这个点把握住了,才有刀下留人的可能性。所以,我的整个辩护方案都围绕这个突破口来设计,从开庭陈述上诉观点开始,到法庭调查,向被告人提问环节,向同案犯提问环节,质证环节,到法庭辩论,一直到法庭最后陈述,辩护中心一直贯穿始终,一步步向法庭展示存在的问题,引导法官重视这一事实,说服法庭同意辩护意见。比如被告人一开庭陈述上诉观点,就明确表达,不是制造贩卖,是台湾人出资制造。这就象一篇文章的开始,开门见山,先定调。比如,向被告人发问时,重点问当时与台湾人商谈的过程,为什么会预付300万这么多?在正常的买卖交易中是如何付款?这次付款方式与正常交易有何不同?向同案犯发问时,重点核实他在公安供述中所称的台湾人拿钱给我们整K粉给他们中这个整字是什么意思,同案犯回答,就是制造的意思。一步步加强法官的印象和认同;庭审中,公诉人的发问经常用被告人制造贩卖的字眼,我立即提出反对,第一次反对法官还有些不明就里,认为检察官的发言没有问题,第二次我再反对时,法官开始有感觉了,就提示检察官在发问时注意提问方式;发表辩护意见时,我重点比较了共同制造的情况下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水到渠成地指出,如果在一般的毒品案件中,区分制造与贩卖的意义其实是不大的,但在这个案件中,意义就非常重大,直接关系到对第一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并进一步指出,一审判决由于对第二起犯罪事实定性不准,以致未能准确确定该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根据错误的案件定性认定其就是本案作用最大的主犯并直接判处死刑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难以让人信服的。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所以,辩护人要找的事实不清,不是那些细枝末节,鸡毛蒜皮的事实不清,而是那些足以动摇根本的事实不清。

其次,要分析研究的是证据是否充分,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本案的指控事实确有发生?往往一个案件证据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合法性的、真实性的、或关联性的,或证明力的。但有问题不等于就有突破口,我们经常说证据链,就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应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这条证据链不完整,中间有缺口,那证据就不充分。所以,辩护律师的任务是找出控方证据链条中间的缺口。这个缺口怎么找呢?我的方法是换位思考,让自己成为公诉人,来构建有罪的证据链,在构建的过程中,发现证据链存在的簿弱环节。然后,再围绕这一簿弱环节,找出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从而打开证据链的缺口。

我经办的一起非法制造毒品案,就是一起成功的证据辩的案件。被告人被控制造氯胺酮200公斤。如果指控成立,至少要判无期徒刑。这个案件是一个串案中的一起,全案35名被告人,证据20多册,据报道是当地K粉制造鼻祖团伙的一个案件,影响较大,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赖某某向另一被告人欧某某购买22个料头,并与同伙商议制造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找人加工,李某又联系制毒人员游某,由游某等人制造出200千克氯胺酮。我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否认指控,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被所外提审,刑讯逼供的结果,且关于刑讯逼供的描述很细致,感觉真实可信。经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发现指控证据链存在明显的簿弱环节,指控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另一被告人李某某制造毒品的证据,仅有赖某某和李某某两被告人的供述,而赖本人14次供述中仅有两次承认,其他12次均未承认,承认的两次没有录音录像,合法性存在问题,且称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先前的供述称是他自己的老板委托他加工,之后的供述又一口咬定是赖某某委托他加工毒品。而其他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实赖某某参与该次制造毒品。围绕这一簿弱环节,进一步研究证据,发现了更多的问题,证据之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其虽供述曾卖了20个料头给被告人赖某,但其供述卖料头的时间为9月份,比制造料头的时间8月份晚了一个月。因而,从时间上否定了该20个料头被用来加工毒品的可能性。谈到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一点感受,就是对证据的分析研究要尽可能细致,类似刚才说到的证据,如果在阅卷时不够细致,不注重时间矛盾的细节,很可能被忽略,甚至将该证据作为有利于控方的证据来对待,正是由于对细节的重视,才发现时间上的矛盾,从而反而使该证据成为有利于辩方的一张王牌。证据之二,负责加工毒品的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加工料头的是李某某的老板。证据之三,运输料头前往加工及运输毒品的车辆与被告人赖某没有任何关系,来源不明。根据上述证据情况,我对该案作了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是李某某的老板委托加工毒品,甚至是李某某自己委托加工毒品,而载赃陷害的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系列案件太多,侦查办案部门张冠李戴的可能性。最终,辩护意见得到了采纳,一审判决认定赖某某委托加工的证据不足。

从司法实践来看,相比较而言,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考虑会少一些,但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会更加重视,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毕竟这里面有一个错案风险,这是法官不能不考虑的。

其三,要分析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在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时,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有的人分析时喜欢发挥,按自己的理解,个人觉得不妥,律师的分析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点到点,这样才有利于发现问题。

其四,程序是否合法?程序问题司法机关总的重视还是不够,但在有的案件中,程序问题可能才是真正的问题,比如呼格吉勒图的冤案,如果不改变再审的管辖法院,估计这个案件的结果还很难说。所以,关注程序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的时候,还要注重几个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收集齐全,而且要准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这个准绳出了问题,论证结果的准确性就无法保证了。我们曾经有过新法规没有及时关注到,论证出现偏差的教训,后幸好及时发现,纠正了。

第二,细节,词义或法律概念一定要弄清,细节决定成败,一个小的疏忽可能就会导致一个可以辩护得很漂亮的案件失之交臂。

三、辩护人应当把无罪辩护作为一种追求

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的过程是一个重新建构以及证明犯罪的过程,法律上这个行为得是一个犯罪,还得要用证据来证明这个犯罪事实,这个证明还得有唯一性,证据还得充分。这个工作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很难做到完美无瑕。就好象射雕英雄传中的铜狮,虽然武功已经很高强,刀枪不入,但还是有练门,腹部就是软肋,江南七怪被他打得落花流水,但腹部被小郭靖用匕首一捅,就被搞掂了。其实,我们看到大多数刑事案件,认真找都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然,不是每一个案件存在的问题都足以作无罪辩护,但找到无罪辩护的突破口,一定需要有一种敢于追求无罪辩护的态度和精神。这样,你就会提高自己的办案标准,就会对案件有种不甘心,就会对案件如琢如磨,如切如磋,反复推敲,日思夜想,想得多了,突然灵光一现,突破口就闪现在眼前。

我近期办了一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成功无罪辩护案该案涉嫌两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第二宗又涉及到三个犯罪事实,实际上总共涉及四个犯罪事实。与此同时,还涉及到假冒商标与近似商标、假冒公司名称等重要概念的区别,涉及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与销售伪劣产品的区别,涉及到销售未遂的构罪标准的把握等复杂问题。而且这个案件还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自己否定自己,一般来说是很不容易的。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律师对辩护的要求和标准不高,就很可能忽略案件的定性问题,转而作有罪的罪轻辩护。果真如此,对当事人,其结果那就是天壤之别了!我这个人有个特点,接到一个案件之后,我首先是从无罪的方面去考虑,只有排除了无罪的可能性后,我才作罪轻的辩护。但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过程,我会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琢磨。

这个案件经我反复琢磨,一个细节一个细节抠,最后,还真有新发现。其中有两个比较值得回味的细节。一个是细节是被告人担任负责人的支队在查获一批假冒插座,并认定已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后被告人受朋友的请托,找到承办案件的某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协商,该办案部门将此案交回给工商部门处理,被告人遂后对该案作了罚没处理。不琢磨,这样的案件事实也没啥问题,但仔细琢磨,就发现问题了,已经移交后,办案部门就是公安机关了,如何处理是公安机关决定?所以,移交程序已经完成,工商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符合“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客观要件,至于将案件交回工商部门办理是移交程序完成后,作为办案部门的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如果有问题,那首先也应该是公安机关的问题,这个突破,对于全案突破,是个关键。

另一个细节是第二宗指控,该支队查扣了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事后,货主与被告人联系表示愿意买回该批电线电缆,为了完成支队的罚没任务,也为了帮助前一宗案件的请托人,被告人对该查扣物品作了罚没处理,没有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宗案件经研究,很快发现假假冒注册商标的两种产品其实不是假冒,一种是侵犯企业名称属不正当竞争,一种属近似商标,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不符合移交条件。真正有挑战性的部分是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价值人民币51008元,确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5万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理应移送。这个点其实很容易被忽略,但经仔细研读两高的司法解释,发现这里面还有一个“未销售”的特别处理规定,即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至少要达到15万元以上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本案中,不合格电线电缆价值是现场查获,还未销售。也就是说,仅人民币51008元,远远达不到15万元的追究标准,就这样,经反复琢磨,一个看似铁案的案件,一一被突破。根据以上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经过慎重考虑,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共有四个突破口,任何一个突破口没有找准,这个案件都不可能得到无罪的结果。这个案件能够一一突破,取得不予起诉的效果,没有一点把无罪辩护作为一种追求的精神,这样的结果不容易达到。追求无罪辩护的过程,很多时候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功夫下到,就可能会有意外收获。

四、关注类似判例,从判例中来寻找突破口

关注判例能够让我们知道哪些辩护观点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避免自说自话。而且辩护观点后有判例支撑,尤其是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的判例支撑,得到法官采纳的机率是很高的。所以,我在寻找辩护观点时,很注重类似判例的收集,事实证明,效果不错。如我办理的戴某某非法制造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这个结果可以说完全在我的预料之中,这个案件是家属先打听到消息说已发回重审,问我这个消息是否准确,我当时虽然还没有拿到裁定,但我肯定地告诉他,这个消息应该是准确的。为什么有这样的自信,因为发回重审是我辩护观点的一个重要观点,而这个观点有最高法的指导判例作支撑。

五、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辩解。

律师虽然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但有的时候还是会对其另眼相看,对他们的自我辩解意见不够重视,过分相信我们自己看到的卷宗材料,过份相信办案机关证据中显示出的“事实”。实际上,被告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他们的辩解意见是很重要的。有的案件,被告人辩解意见可以让我们看到一个更完整的事实,从而找到辩护思路,有的被告人辩解意见,比我们单纯地讲法更有说服力。所以,关注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也是找到辩护方向的一条重要途径。

六、还可以从理论研究文章中,从其他律师同类案件的辩护观点中来找辩点。

甚至找机会与同行讨论,通过讨论激发灵感,从而找到突破口。

七、不要为无罪而无罪,提出无罪观点应反复斟酌,并充分考虑辩护的有效性等综合情况,以保证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

无罪辩护应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尤其是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无罪辩护应更加慎重。相对而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部门撤销案件,或作不起诉的空间还较大,但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基于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法官在作无罪宣判时会有更大的压力。所以,律师在此阶段作无罪辩护应更加慎重,不要为无罪辩护而无罪辩护,应对辩点反复斟酌,在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我承办的一起走私案,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后,我准备作无罪辩护,当事人是一名香港两地车司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受托为一家在大陆的来料加工工厂运送保税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在工厂卸货,而是将货物按委托人的要求卸在其他地点。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如果按照其涉嫌走私的金额,法定刑是三年到十年,即使以从犯从轻处罚,也是三五年。从在案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有帮助走私的故意,也没有查到保税货物必须运送到工厂的规定,该厂客观上也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但经反复斟酌,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拟制罪名,符合多次为同一走私人运输货物,以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作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还是不够充分。而且,该名当事人在被海关询问后即交待了相关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如果认罪,再加上自首,肯定会轻判。但这种行为究竟会获从轻还是减轻处理,从轻、减轻的幅度有多大?辩无罪,机率虽然小一些,但毕竟还是有机会。辩有罪,虽然可获从轻,但能够多轻没有把握?究竟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有一段时间我特别纠结。最后,我决定从判例中来找答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搜寻了数十份走私案件的判例后,终于找到一份上级法院的判例,极其相似的情况,法院认定司机属于从犯,减轻处罚,而且是减轻按照下一档法定刑的最低刑量刑,判例中被告人参与运送的走私货物涉嫌逃税700多万元,法定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以从犯论处,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辩护的案件,被告人运送的货物涉嫌逃税100多万元,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参照该判例,我的当事人量刑应在六个月至一年左右,即便遇到的是重刑法官,再加多半年应该也差不多了,而这样的量刑水平当事人完全可以接受,所以在反复斟酌后,我决定作罪轻辩护,同时在开庭前就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上级法院的判例,并初步提出了我的意见,即量刑应当减轻按下一档法定刑的最低刑辩护。按照辩护策略,当事人也当庭认罪,态度非常诚恳,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除去此前关押的时间,再有几个月就可释放,当事人很满意。这个案件最终的辩护方案我认为还是很成功的,如果不是用这样的辩护方案,这个案件最终应该还是会被认定有罪,而且不会有这么轻的一个判决结果。所以,对一个案件是否作无罪辩护,应在严密的论证后,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才能达到最有效的结果。

八、 案件辩护的突破口一旦确定,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即便是找到了辩点,找到了辩护的突破口,如果辩护的力度不够,辩护效果可能也还是会打折扣。辩护如同作战,也要有致胜的策略。我在辩护时,就喜欢用毛泽东主席总结的致胜法宝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以达到一锤定音的效果。所以,在找到辩点后,我通常会积蓄足够的火力来打击,来突破。比如刚才提到的戴某死刑案,在事实不清的突破口选定后,综合应用说理、证据分析,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比较,最高法院指导判例等优势兵力,最后成功获发回重审的结果。再如,在电信诈骗案,除了提交法律分析意见书外,在进一步加强证据的力量,专门调取了电信运营商关于三秒之内挂断不收费的证据,从而促使案件最终获不起诉处理。

其实,案件突破口的寻找固然有方法、有技巧,但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辩护经验以及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的态度才是找到案件突破口的根本之道。最后,借用我最喜欢的唐代诗人刘禹锡的一句诗词来与大家共勉——“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这是在经过艰苦努力,历经挫折后,终于找到案件突破口时,我最真实的感受!


简介:

[作者简介] 周涌(1971—),男,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二级律师,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刑事法律事务专家”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3号中信城市时代B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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