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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 伟伦珠峰团队汇编-国内刑事资讯半月刊第十九期(2026.7.22-2026.8.4)

浏览:512026-08-05


本期资讯目录:


“两高”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上半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公安部:今年将成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



“两高”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

原文内容:“两高”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15条,进一步明确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内容: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近日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上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清除一切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续写社会长期稳定新篇章。

陈文清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

......

原文内容:陈文清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上强调 扎实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上半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2026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1.55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1.42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4385人次,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1685人,处分1535人,移送司法机关138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59人、县处级干部356人。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5999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4397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219人次,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222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61人。

原文内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10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

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

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

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

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原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规范军服鉴定意见,明确区分制式与非制式、真品与仿品,精准认定犯罪数量

案例二:周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注意审查“冒充”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三:赵某元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准确区分故意与过失,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案例四:张某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坚决捍卫执勤哨兵尊严,引导群众严格遵守军事禁区管理规定

案例五:陈某破坏军婚案——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行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案例六:赵某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依法惩治通过对革命纪念设施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

案例七: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深化军地检察协同  多措并举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原文内容: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公安部:今年将成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



7月2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强治理护民安促发展,全力服务保障“十五五”开局起步有关情况。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全球公害和治理难题。《公安发展“十五五”规划》已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列入重点工作。针对当前绝大多数诈骗窝点集中在境外的实际,公安机关深入研判电诈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金主”骨干、运行模式,依托已有的执法合作机制和即将成立的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持续深化打击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中国与美国、阿联酋警方首次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成功捣毁诈骗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6名;与柬埔寨警方不断深化执法合作,强力清剿电诈园区和诈骗窝点,先后缉捕多名重大犯罪集团头目和重要骨干;与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国开展执法合作,抓获遣返2万余名涉诈犯罪嫌疑人。

原文内容:公安部:今年将成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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