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答:审查起诉期限,按当事人是否被羁押,期限有长有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通常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天。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包括退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内,最长是【六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公安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并重新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起算。因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理论上最长可能会出现(1+0.5)+1(第一次补充侦查)+(1+0.5)+1(第二次补充侦查)+(1+0.5)=6.5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取保在外,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没有明确限制,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期限变更可参照以下流程图。
二、家属可以阅卷、拷贝卷宗吗?
答:不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授予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及家属的阅卷权,仅赋予辩护律师可以行使完整的阅卷权(被害人一方律师需要审批同意后才能阅卷)。刑事案件十分特殊,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很多人可能会铤而走险,选择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阅卷了解到同案其他嫌疑人或证人的供述,导致可能的串供或影响证人作证,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阅卷有严格限制。
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答: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阅卷宗。律师可以查阅案件的侦查卷宗,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指控的证据和事实等进行分析,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2)会见当事人。对于正在被羁押的当事人,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其陈述和辩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其准备辩护。(3)分析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律师可以对案情进行准确、科学地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最大程度争取权益。(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5)调查取证。搜集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者申请检察院搜集、调取证据。(6)就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检察院沟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争取认罪认罚、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检察院起诉时变更罪名或者改变案件定性。
四、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4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什么是认罪认罚?
答:《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由此来看,如果对罪名、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从宽的幅度没有那么精准,从宽是相对于不认罪案件而言。
六、要不要赔偿谅解?
答:对存在具体被害人的案件,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权利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毁坏财产案件中的所有人,积极赔偿通常被认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诚恳悔罪的重要因素。即便案件处理完毕前没有赔偿全部的款项,但被害人如果愿意签署《刑事和解协议》或者《谅解书》,司法机关便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既有程序上的从宽,也有实体上的从宽。程序上的从宽一般是取保候审,实体上的从宽主要包括减少刑期和适用缓刑。
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对此做了明确量化,即“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上述规定,相同地位、作用的当事人,有无达成赔偿谅解,最终刑期最多可能相差三分之一。
七、要不要退赃?
答:对经济类犯罪而言,经济损失的挽回和弥补是衡量犯罪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挪用资金类犯罪的退赃从宽予以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根据上述规定,可由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退赃退赔以及量刑的相关事宜,并由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列明从宽处罚,并在量刑建议中予以考虑。
八、是否可以不起诉?
答: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将案件不提起公诉至法院的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每种类型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轻罪)。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中止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案件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所以,案件能否不起诉,并不是简单概率上的问题,而是需要结合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由辩护律师在充分开展法律研究的基础上,争取积极说服承办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不起诉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实践中一般还要过会讨论,争取不起诉难度较大。
九、案件如果不起诉了会有案底吗?
答:2021年12月3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是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因此,只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会留下案底。
十、审查起诉阶段该如何争取缓刑?
答:所谓缓刑,即对于当事人设定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无特殊情况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能够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那么最终法院判处缓刑的概率会很大。
从缓刑适用条件看,绝对缓刑的情况是指同时满足(1)可能判处3年以下、拘役的刑罚,(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若仅满足(1)+(3)的为可缓可不缓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于可缓可不缓的情形,也即满足了3年以下量刑幅度的条件,是否能够论证和认定缓刑条件第(3)项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重点在于围绕这些缓刑要素,综合考虑认罪认罚,以及所有在案证据、从轻从宽情节,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协商,提交法律意见,做好过程,争取最好的结果。例如,其中的情节较轻,可能考虑是否是初犯、偶犯、从犯等;关于悔罪表现,可能具体体现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非绝对因素),完成退赃退赔工作(非绝对因素)等;对无再犯危险这一条件,对于有犯罪前科的当事人来说,可想而知难度会明显增大;就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可以考虑取得社区、学习、单位等方面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