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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间家属关心问题答疑

浏览:5282024-11-05

1.留置期限是多久?

答:目前一个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2024,尚未施行),留置时间最长可达到14个月

草案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 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同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计算过程如下:

2.被留置后会通知家属吗?

答:留置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调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留置到期后一定会被移送到检察院吗?

答:不一定监察机关会根据监督、调查的不同结果,做出不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4.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扣押,该怎么办?

答:监察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予以退还。在留置期限,被留置人家属也可主动向监察机关反映所扣押财物与案件无关,申请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5.留置场所在哪里?

答:被留置对象,一般都被羁押在纪委监委专门设置的留置点(中心),一般来说,各个地级市都有自己专门的留置点(中心),留置就是在市一级的留置中心进行的。留置中心一般都是各个地级市的党风廉政教育基地。

6.为什么会异地留置?

答:异地留置的原因:1)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异地管辖。(2)监察机关主动向上级申请变更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7.非公职人员会不会被监察机关留置?

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8.向单位的党组织投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答:属于自动投案前提是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九)虽未向监察机关投案,但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的。

9.部分退赃是否可以认定为从宽处罚情节?

答: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表现为:(1)全额退赃的;(2)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3)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六条)

10.留置期间家属是否可以会见?

答:不可以

11.留置期间是否可以送衣物、日常用品?

答:不可以。但是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日常饮食、休息和医疗是被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第一百条 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12.留置期间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答:可以委托律师。

13.律师可以做那些事情?

答:留置期间虽然律师不能会见被调查人,但律师可以向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家属退赃;收集、整理对案件有利材料;协助家属向办案机关申请退还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财物;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判例检索、初步分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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