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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须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简述——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判决前解除羁押的机会

浏览:2272024-09-18

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就意味着持久战的开始,在漫长的流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中,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确定逮捕后还想解除羁押状态,取保候审,可以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达到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状态的目的(注意,仅为有概率,并不绝对)。

一、概念解释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申请主体

原则上检察院会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审查,但在事务中,因业务繁忙、事实变化过快等原因,检察院不一定能及时了解到案件的新状态,因此主动申请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均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的申请。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成功的概率会较大。

三、申请有利因素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适宜提交证据:体检报告、病例等)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宜提交证据:产检报告、出生证明等)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适宜提交证据:离婚证明、亲属证明等)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适宜提交证据:病例、亲属证明等)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适宜提交证据:法律法规、判例等)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适宜提交证据:法律法规、类案判例等)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申请的不利因素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三)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四)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五、案例展示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辩护律师收到逮捕通知后,积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到批捕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在提审中未认罪认罚,且未实质退赃。经会见犯罪嫌疑人,确认了其愿意认罪认罚的态度,在会见笔录中予以写明。之后,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退赃对案件的影响,家属考虑后,向办案部门退回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

辩护人整理好上述证据材料,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交检察机关。一星期之后,犯罪嫌疑人以没有羁押必要性被取保候审。

六、总结

1、刑事案件中,退赃退赔是挽回经济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也体现了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因此,退赃退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影响较大。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方退赔取得谅解,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可以将赃款转入公安机关退赃账号。

2、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很重要,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就应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并做好记录。

3、若家属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上述有利情形的,可及时告知律师。律师可通过家属提供的证据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交至相关部门,最大程度为嫌疑人争取解除羁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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