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专业文章

ARTICLES

专业文章

首页专业文章张扣扣案思考:如何为重刑犯申请精神病鉴定?

张扣扣案思考:如何为重刑犯申请精神病鉴定?

来源:周涌律师刑辩团队作者:周涌律师、张倩倩律师、严俊杰律师浏览:372019-01-16

一、前言

精神病鉴定也即精神司法鉴定,是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在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刑犯罪案件中,精神病鉴定很有可能是被告人免死的唯一转机。本文旨在对张扣扣故意杀人一案中精神病鉴定的可能性入手,结合笔者之前办理的一宗类似的故意杀人案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成功申请精神病鉴定,以争取对一些特殊的死刑案件达到免死的辩护效果。

二、精神病鉴定是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争取免死的关键辩点。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是一个即残酷又让人叹息的刑事案件,对辩护律师而言,更是一个背负巨大舆论压力、充满挑战的案件。“血亲复仇”、“二十三年的心灵创伤”、“蓄意连杀三人”的关键词映射出张扣扣案的特殊性。在张扣扣年仅13岁那一年,“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笔者阅读了张扣扣案辩护人邓学平律师、殷清利律师的辩护词及代理手记,也阅读了诸如《歪哥评论——虚构的英雄与伪装的民意/张扣扣案辨析》等与辩护观点持相反意见的文章,对该案的背景有了初步了解,并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张扣扣因为特殊的童年遭遇,可能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观点有可能是对本案具有决定性的一个重要辩点。如果张扣扣经鉴定后确认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或其他精神类疾病,则其行为时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很有可能受到疾病影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张扣扣就有极大可能性免于一死。但是法庭当庭驳回了张扣扣辩护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

笔者不禁回想起自己曾经担任辩护人的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与张扣扣案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即被告人可能都存在精神疾病。不同的是,黄某某案在已经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笔者的据理力争,争取到对其进行第二次精神病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认定黄某某因患有抑郁症,行为时控制能力受到削弱,仅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而使黄某某获得十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判。虽然两案在细节处不尽相同,但一个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十一年有期徒刑,也足以证明精神病鉴定对案件可能产生的实质影响。所以,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许就是辩护律师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重刑被告人争取免死的关键辩点。但是通过张扣扣案,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要成功申请精神病鉴定并不容易。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曾经办理过的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与读者分享和探讨如何成功申请精神病鉴定,并且在已经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后又重新鉴定并改变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经验。 

三、黄某某故意杀人案回顾 

案情概要

2016年4月18日,惠州市惠阳区某住宅小区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名女孩林某被人掐死在出租屋内。涉嫌杀害该女孩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家属,委托笔者为其辩护。

据悉,黄某某与本案被害人林某是情侣关系,双方感情和睦,已相处大半年之久。因黄某某患有中度抑郁症,偶尔会发病甚至出现自杀等不理智的行为,林某作为其女友,在其发病期间对他始终不离不弃,百般照顾。在2016年春节期间,黄某某带上林某回四川老家过年,双方婚嫁之事已提上日程。但令人百般不解的是,2016年4月18日下午,黄某某突然将林某掐死,随后即刻报警自首。在公安人员首次讯问过程中,黄某某表示:自己就是想死,希望法律赶快判处自己死刑。

了解完初步的案件情况后,笔者认为,事发在关系密切的情侣身上,在“掐脖子游戏”过程中致人死亡,同时行为人患有抑郁症曾多次自杀未果等,这一系列要素串联起来,注定是一起不平凡的案件。

然而,起诉意见书对该案作出的事实认定全然是一宗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且性质恶劣。如果按照该事实认定,本案显然是“前景不妙”。起诉意见书认定,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2015年09月至2016年04月18日期间就与受害人林某成为恋人并同居一起,两人恋爱期间,黄某某发现林某之前感情生活较复杂并对其隐瞒,于是,黄某某就开始对林某产生一种怨恨心里,开始预谋杀害林某;2016年04月18日17时许,黄某某在某区某街道办某住宅小区*栋*房,其用双手掐住林某脖子按倒在床上,然后将林某活活掐死在床上,接着其穿好衣服就打电话报警,随后警方接报赶到现场将黄某某带回调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杀害林某的犯罪事实已供认不讳。经鉴定,死者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伤者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评定被鉴定人此次涉嫌故意杀死林某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次精神病司法鉴定

因黄某某表现怪异,行为不符合常理,在侦查初期公安人员就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精神司法鉴定。某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第一份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某某此次涉嫌故意杀死女友林某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的难题

得知这份鉴定意见后,笔者心中激起了许多疑问,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客观?黄某某身患中度抑郁的情况对其行为是否毫无影响?带着这些疑问,笔者确定了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工作思路。此时面临两个难题:第一,黄某某的精神状态已经经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得出了鉴定意见。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理由,不可能在诉讼程序上推翻该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第二,黄某某在案发后虽然是主动报警投案,但是在归案后供述反反复复,如果精神病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自首情节能否被认定又是一个未知数。并且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如果在此阶段没能申请重新鉴定,案件一旦移送审查起诉甚至到了审判阶段,再来申请更是难上加难。如此一来,及时申请第二次精神病鉴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难题化解

为了能够成功申请第二次精神病鉴定,笔者下足苦功,仔细研究了第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报告”,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该份鉴定意见表述:“被鉴定人诊断为中度抑郁发作,不伴躯体症状,其作案当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被鉴定人此次涉嫌故意杀死女友林某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因果逻辑相矛盾的意见一方面认可黄某某中度抑郁发作,处于发病期,另一方面又认定黄某某对此次涉嫌故意杀死女友林某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如果按照该份鉴定意见,本案无法合理解释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涉及精神司法鉴定的专门问题,笔者购买了有关学科书籍,连夜研究、思考,就这一系列问题总结了初步意见。

带着这样的一个“外行看内行”的意见,笔者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初步沟通,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在该次沟通过程中,笔者心里并没有十足的底气,毕竟涉及的领域是笔者专长以外,焦点问题的提出,鉴定意见的客观评价,都缺乏专业的理论支持和逻辑论证。但笔者并未就此放弃,而是想方设法另求出路。 

辩护突破口:寻求专家意见

“术业有专攻”,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

精神病鉴定是专业判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精神病科学原理给出专业的意见。通过多方努力,笔者有幸联系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聘技术专家、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组组长、南京脑科医院司法精神科主任韩臣柏教授,韩教授是我国目前最著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之一,其表示愿意就此案涉及的鉴定问题及鉴定报告给予专门意见。赶在案件移交法院前,笔者带着紧张又兴奋的心情马不停蹄的飞往江苏南京,找到了韩教授。

韩教授细心听取了案情各方面的情况,研读了案件有关资料(包括第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报告),认为:该份鉴定意见存在明确错误,建议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第一,该鉴定书在最后鉴定意见表述中存在有明确的错误,即“被鉴定人此次涉嫌故意杀死女友林某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存在明确的错误的,即“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是完全错误的。鉴定医生评定的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是评定被鉴定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而不是其对所实施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韩臣柏主任认为,这种错误在过去的近20年已经很少见了。

第二,该被鉴定人抑郁发作,诊断成立。该鉴定书描述其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在该种情况下,判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如此评定是小概率事件。

第三,多数抑郁发作的患者,在疾病发病期,会将既往生活经历中负性事件反复思考其负性的一面,或将小的负性事件理解成大的负性事件,甚至从一事件的两面性中取负性一面。这些负性的认知,会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产生影响。

第四,本鉴定中,缺乏对被鉴定人在作案前一段时间,其所患疾病对其社会功能状态影响的描述。而抑郁症病人在疾病发作过程中,社会功能是受到明显影响的。而黄某某的审讯笔录中,其女友抱怨他“整天睡觉不干活”,这种表现是抑郁症病人常见的。黄某某的审讯笔录同时描述 “林某就用拉扯、叫喊的方式将我叫醒,让我带她去海边,期间林某坐在我腹部上面拉我,叫我起床,而且还说了几句我整天睡觉不出去干活,我一生气就用手掐住林某的脖子”,从该段描述看,符合抑郁症患者在疾病过程中对外界刺激控制能力削弱的表现。

韩教授运用他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经验,耐心细致又全面系统的解答了笔者所有的问题。整个咨询过程让笔者醍醐灌顶,连日萦绕在笔者脑中的疑云渐渐散去,呈现一片晴朗的蓝天,11月的江南是清冷的,但笔者的内心却是火热的。带着这份宝贵的专家意见,笔者赶回惠州,彻夜起草了本案第三份《重新鉴定申请书》。

再次找到承办检察官时,笔者出示了这份专家意见,悉心听取并客观分析了检察官提出的疑惑,提交了理据充分的重新鉴定申请。最终,双方对本案重新鉴定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第二次精神司法鉴定

一个多月后,由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本案第二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诉书

由于有了第二份鉴定意见,且该份意见确实使本案作案动机等一系列的疑点得到了合理的解释。起诉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起诉书意见书相比,语气温和了许多,并直接认定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谓山穷水复疑无路,柳岸花明又一春。案件出现了重大转折。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系情侣关系,两人于2015年11月同居,2016年04月18日17时许,黄某某与林某在房内休息时,黄某某提出希望林某掐其脖子使其体验濒临窒息的感觉,随后又用双手掐住林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示范,期间林某因受不了而不断挣扎反抗,并用手试图掰开黄某某的双手,但黄某某一直骑坐在被害人身上继续掐其脖子致直至被害人死亡。后黄打电话报警,并等候警方处置,经鉴定,死者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黄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意见

在争取到了这样的一个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因黄某某患有中度抑郁症且有严重的自杀倾向,故其案发后供述反复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释,自首情节得到了公诉机关认可。为此,笔者采取了“罪轻”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以下7点辩护意见:

1.本案属发生在同居相爱情侣之间的悲剧事件,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行凶案件,在量刑上亦作显著区别,从宽处罚。

2.本案被告人患有中度抑郁症,其作案是一种病态的行为,区别于正常人作案,在量刑时亦应充分考虑。

3.从作案时的心理状态看,被告人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其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且是比较接近于过失心理状态的一种间接故意,犯罪情节较轻。对本案量刑时,宜考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接近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来确定刑期。

4.被告人案发时患中度抑郁症,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7.被告人是因抑郁发作,在病理因素影响下杀害了自己的同居情侣,参照类似司法判例,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较轻的刑罚。

判决

案由: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7)粤13刑初45号

裁判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3ef0fd2-0a27-4983-8a78-a84f00bea08f&KeyWord=

判决内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黄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黄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可对黄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结语

对于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重刑案件,有利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往往是辩护工作的转机,也许不能改变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但却可能对量刑产生实质影响。

回顾代理黄某某案的过程,可谓一场漫长又艰苦的战争,笔者始终秉承有效辩护和极致辩护的执业理念,紧抓每一个辩点,争取最佳辩护效果。本文因笔者对张扣扣案有感而发,兼与读者分享刑事案件中申请精神病鉴定的经验,以探讨有效辩护和极致辩护的技巧。回归张扣扣案,虽然与笔者承办的黄某某案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两案事实相差甚远,行为目的更是有本质区别。一边是失手杀死爱人,另一边则是蓄意连续杀死三人,虽然是为血亲复仇,但罪行却极其严重。笔者猜想,在张扣扣案中,即使法庭同意对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也未必是有利的。即使结果有利,该案的最终判决能否得到改变亦是未知的。但,只要有一丝机会,为生命和自由辩护的刑辩律师,就应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可能。

共勉。


 

2019年1月15日

在线留言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18675238084
返回顶部